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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非世界杯裁判问题频出,电视裁判制度引争议

JRS直播网 足球快讯 2024-07-23 12:58:10

但现在的“创新”思维有些混乱,他们把电视裁判看作是辅助判罚的工具足球裁判克里那,而不是球员的“维权手段”。国际足联正在讨论用电子设备辅助裁判,电视裁判并不是“独立实体”,人类执法才是至高无上的,电子裁判只是辅助工具。

我们认为,这种“辅助做法”确实存在很大问题。其后果就是辅助工具必然会被经常性地使用。比如澳大利亚和加纳的比赛,裁判如果想用“鹰眼”来判断是否是真正的手球,就必须看录像、暂停比赛。但假设科威尔没有手球,球落在进攻方脚下,但比赛已经停止,那么如何重新开始比赛才公平?或者像世界杯预选赛中亨利的手球一样,假设手球没有进球,但球还在法国队脚下,之后又一次配合进球。那么,亨利的手球是否应该在鹰眼之后判罚,让爱尔兰获得球权,球不应该在法国队脚下,法国队从后面配合的近距离球应该算作无效?

因此,足球的“球权”特征与网球乃至篮球有很大不同,它高度模糊,变化很大。“鹰眼”被置于场上裁判的辅助位置,必然导致“僵局”。我们认为应该换个思路,将辅助工具变为球员的“权利救济”。其主要原则有:第一,电视裁判是“球员申请制”,即申请权不是由场上裁判或场下教练提出,而是由场上球员提出;第二,场上每支球队“有且仅有”一次针对极具争议的情况申请电视裁判(大屏幕慢动作回放)的权利,总数为2次。队长与场上球员迅速达成一致后足球裁判克里那,将队长袖标递交给裁判,即可完成申请;第三,设立电视裁判官员。 当电视裁判确认裁判员的判罚有误时,电视裁判官员有权要求裁判员纠正其先前的判罚;第四,电视裁判员只裁判有关球的争议,而不裁判针对球员判罚的争议;第五,在“权利救济制”下,场上裁判员不能使用电子设备执法,“鹰眼”与主裁、边裁被隔离。

原则1和原则5都意味着对“控球权”和“误判的严重后果”的理解交给球员,裁判依然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断比赛。原则2规定了两队可以申请权利的次数,确保球员的“权利救济”不过度,保证比赛的连续性和流畅性,也控制了球员对裁判权威的“持续侵犯”。球队会非常谨慎地保留在最关键、最有争议的状态申请权利。原则3改变了“人执法第一”的格局,纠正了裁判的严重失误。原则4明确了“权利救济”的界限,例如A队后卫在禁区外侵犯了貌似B队前锋的动作,但B队前锋是假摔,导致裁判误判,向A队后卫出示红牌(不判点球)。 这种情况下足球裁判克里那,任何球队都不得申请电视裁判,但如果在禁区内发生犯规,裁判判罚点球,那么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申请电视裁判。这样做的原因在于,很多时候,场上裁判会给某些球员出示牌的原因,并不仅仅取决于犯规发生时的具体情况。正如著名光头裁判克里纳所说,“有些后卫在场上不断用脏话挑衅对手,对于他们的粗鲁行为,处罚一般会比较重,因为裁判还要兼顾比赛的气氛和双方的情绪管理。”

合适的游戏程序与规则,应以最合理的游戏路径为依据,最大化主体间相互纠偏的可能性,谋求动态公平的最大化。赛场上的裁判不是高科技职业,应保留并体现全部的人性;而球员也不是被动的接受者,有合理防守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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